【上訴得直】涉染疫外出播毒罪成判囚43歲男上訴得直 官指案發時未能自知屬受感染人士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1/31 16:56

最後更新: 2024/01/31 16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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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歲男被指染疫後外出播毒罪成判囚,高院今就定罪裁定上訴得直。資料圖片

43歲水果店職員涉去年確診新冠病毒後,於網上揚言「林鄭你要攬炒 我實去多啲藍店」,並乘地鐵及到多間食肆用餐,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。涉案男職員經審訊後被裁定9項控罪罪成,判監7個月15天,早前不服定罪提出上訴。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(31日)頒下判詞指,上訴人在相關控罪發生時不可能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,兼且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,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。

上訴人為雷寶林(43歲,水果店職員),被控於2022年2月24日至2月28日,自知感染2019冠狀病毒而藉身處「吉野家」、「炯記手撕雞」、「美心MX」、「惠康超級市場」、「百佳超級市場」、「海港冰廳」及6度乘搭港鐵往返深水埗、尖沙咀及旺角,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。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9項控罪罪成,判監7個月15天。

暫委法官於判詞指,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相關控罪發生時是「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」,要證明上訴人自己知道屬受感染人士,控方必須首先證明上訴人在相關時候事實上是受感染人士。

暫委法官續指,本案中唯一出現陽性的核酸檢測結果,為上訴人於2月24‍日提供的測試樣本,而結果則於3月4日,在長沙灣政府合署西九龍普通科門診診所核酸測試後才得知。上訴人最早可以知道自己在2月24日屬受感染人士的日期是3月4日,故上訴人不可能在3月4日之前「自知屬受感染人士」。

暫委法官認為,上訴人在相關控罪發生時不可能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,兼且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,遂裁定定罪上訴得直。暫委法官另考慮到上訴人已經服畢逾半刑期,現時僅剩餘大約兩個多月刑期,認為並不適合在這階段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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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